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25號原告瑩寶資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米營 原告達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怡涓 訴訟代理人 龍畇慈
徐聰奇 被告品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振生 訴訟代理人 黃修 律師複代理人 潘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前於民國107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應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