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留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45號原告 翁榮燦 即合倫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2,6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4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陳瑩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