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01號原告 楊春 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 律師被告 羅金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裁定命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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