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交簡附民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79號原告 賴貞伶 被告 吳千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桃交簡字22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徐雍甯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