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6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建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建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郭建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55190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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