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54號原告 李琇玟 被告 陳燦楹
卓添發 簡宏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如因此涉訟,應就系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20,000元(即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848號強制執行事件不動產之拍定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4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