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55號原告 許秋萍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春桃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1,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