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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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2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990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惟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45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違禁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5年4月6日北市鑑毒字第1332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係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三、本院審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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