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12號聲請人 藍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凱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並須可確認抵押權設定之債務人為何人。)。
二、查債務人百祐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應行清算程序,又依據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請提出下列資料:
㈠請查報該公司是否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如是,應提出公
司清算備查資料、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請提出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其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及可供送達之處所。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