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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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48號
原 告 許孜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秀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