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455號抗告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志評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志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卷宗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附表之宣告刑,並於附表所示時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部分曾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4、5部分曾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附表編號7至22部分曾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49號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449號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62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0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等在卷可稽。因上開罪刑符合數罪併罰,經抗告人聲請定執行刑,然原裁定所定執行刑僅3年10月,雖合於上開罪行之內部界限(即4年10月),惟僅等於上開罪行之原編號1至5、7至22等罪之應執行刑3年10月,無異於將編號6罪(加重竊盜罪,判處有有期徒刑1年確定)之刑罰制裁逕自剔除,似肇生鼓勵犯罪之效,無視於該加重竊盜罪之被害人權益保護,於犯罪防制無所助益,難認對於受刑人有何警惕實效,亦難謂符合比例原則,原裁定並非妥適,請將原裁定撤銷,更為適法之裁定。
三、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有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至所定執行刑之多寡,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先後犯有如附表所示之22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其中編號1、2部分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4、5部分曾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附表編號3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6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於刑前強制工作3年,現執行中),附表編號7至22部分曾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併諭知易科罰金)等情,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附表所示數罪既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而有二以上裁判,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斟酌前述各判決所定執行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抗告意旨,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逕自將附表編號6之罪之刑罰制裁剔除,及違反比例原則、刑罰衡平原則云云,並無所本,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梁耀鑌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秀雲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附表:
┌──────┬─────┬─────┬─────┬─────┬─────┐│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制條例│制條例│制條例│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9│有期徒刑4│││月│月│月│月│月│├──────┼─────┼─────┼─────┼─────┼─────┤│犯罪日期│98年9月12│98年9月12│98年11月26│98年12月14│98年12月12│││日10時許│日11時許│日12時許│日8時許│日20時許│├──────┼─────┼─────┼─────┼─────┼─────┤│偵查(自訴)│嘉義地檢98│嘉義地檢98│高雄地檢99│板橋地檢99│板橋地檢99││機關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年度毒偵字│年度毒偵字│年度毒偵字│年度毒偵字│││第1735號│第1735號│第354號│第128號│第128號│├──┬───┼─────┼─────┼─────┼─────┼─────┤│最後│法院│嘉義地方法│嘉義地方法│高雄地方法│板橋地方法│板橋地方法││事實││院│院│院│院│院││審├───┼─────┼─────┼─────┼─────┼─────┤││案號│98年度訴字│98年度訴字│99年度審訴│99年度訴字│99年度訴字││││第1049號│第1049號│字第449號│第562號│第562號││├───┼─────┼─────┼─────┼─────┼─────┤││判決日│99年1月27│99年1月27│99年3月18│99年4月13│99年4月13│││期│日│日│日│日│日│├──┼───┼─────┼─────┼─────┼─────┼─────┤│確定│法院│嘉義地方法│嘉義地方法│高雄地方法│板橋地方法│板橋地方法││判決││院│院│院│院│院││├───┼─────┼─────┼─────┼─────┼─────┤││案號│98年度訴字│98年度訴字│99年度審訴│99年度訴字│99年度訴字││││第1049號│第1049號│字第449號│第562號│第562號││├───┼─────┼─────┼─────┼─────┼─────┤││判決確│99年2月23│99年2月23│99年4月15│99年5月20│99年5月20│││定日期│日│日│日│日│日│└──┴───┴─────┴─────┴─────┴─────┴─────┘
(承前附表)┌─────┬─────┬─────┬─────┬─────┬─────┐│編號│6│7│8│9│10│├─────┼─────┼─────┼─────┼─────┼─────┤│罪名│加重竊盜│竊盜│偽造文書│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6│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3│││年(刑前強│月│月│月│月│││制工作3年│││││││)│││││├─────┼─────┼─────┼─────┼─────┼─────┤│犯罪日期│99年1月13│99年2月16│99年2月17│99年2月17│99年2月17│││日│日19時至22│日4時18分│日4時45分│日10時35分││││時│││││─────├─────┼─────┼─────┼─────┼─────┤│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9│桃園地檢99│桃園地檢99│桃園地檢99│桃園地檢99││)機關年度│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案號│16045號│27486號│27486號│27486號│27486號│├──┬──┼─────┼─────┼─────┼─────┼─────┤│最後│法院│板橋地方法│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事實││院│院│院│院│院││審├──┼─────┼─────┼─────┼─────┼─────┤││案號│99年度訴字│100年度訴│100年度訴│100年度訴│100年度訴││││第2711號│字第702號│字第702號│字第702號│字第702號││├──┼─────┼─────┼─────┼─────┼─────┤││判決│99年11月17│100年12月│100年12月│100年12月│100年12月│││日期│日│22日│22日│22日│22日│├──┼──┼─────┼─────┼─────┼─────┼─────┤│確定│法院│板橋地方法│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判決││院│院│院│院│院││├──┼─────┼─────┼─────┼─────┼─────┤││案號│99年度訴字│100年度訴│100年度訴│100年度訴│100年度訴││││第2711號│字第702號│字第702號│字第702號│字第702號││├──┼─────┼─────┼─────┼─────┼─────┤││判決│99年12月6│100年1月│100年1月│100年1月│100年1月│││確定│日│16日│16日│16日│16日│││日期││││││└──┴──┴─────┴─────┴─────┴─────┴─────┘(承前附表)┌─────┬─────┬─────┬─────┬─────┬──────┐│編號│11│12│13│14│1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3│││月│月│月│月│月│├─────┼─────┼─────┼─────┼─────┼──────┤│犯罪日期│99年2月17│99年2月17│99年2月17│99年2月17│99年2月17日│││日10時43分│日11時4分│日11時19分│日11時54分│12時10分│├─────┼─────┼─────┼─────┼─────┼──────┤│偵查(自訴│桃園地檢99│桃園地檢99│桃園地檢99│桃園地檢99│桃園地檢99││)機關年度│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案號│27486號│27486號│27486號│27486號│27486號│├─┬───┼─────┼─────┼─────┼─────┼──────┤│最│法院│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後││院│院│院│院│院││事├───┼─────┼─────┼─────┼─────┼──────┤│實│案號│100年度訴│100年度訴│100年度訴│100年度訴│100年度訴││││字第702號│字第702號│字第702號│字第702號│字第702號││審├───┼─────┼─────┼─────┼─────┼──────┤││判決日│100年12月│100年12月│100年12月│100年12月│100年12月│││期│22日│22日│22日│22日│22日│├─┼───┼─────┼─────┼─────┼─────┼──────┤│確│法院│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定││院│院│院│院│院││判├───┼─────┼─────┼─────┼─────┼──────┤│決│案號│100年度訴│100年度訴│100年度訴│100年度訴│100年度訴││││字第702號│字第702號│字第702號│字第702號│字第702號││├───┼─────┼─────┼─────┼─────┼──────┤││判決確│100年1月│100年1月│100年1月│100年1月│100年1月│││定日期│16日│16日│16日│16日│16日│└─┴───┴─────┴─────┴─────┴─────┴──────┘(承前附表)┌─────┬─────┬─────┬─────┬─────┬──────┐│編號│16│17│18│19│20│├─────┼─────┼─────┼─────┼─────┼──────┤│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3│││月│月│月│月│月│├─────┼─────┼─────┼─────┼─────┼──────┤│犯罪日期│99年2月17│99年2月17│99年2月17│99年2月17│99年2月17日│││日15時30分│日15時47分│日17時25分│日17時49分│18時3分│├─────┼─────┼─────┼─────┼─────┼──────┤│偵查(自訴│桃園地檢99│桃園地檢99│桃園地檢99│桃園地檢99│桃園地檢99││)機關年度│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案號│27486號│27486號│27486號│27486號│27486號│├──┬──┼─────┼─────┼─────┼─────┼──────┤│最後│法院│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事實││院│院│院│院│院││審├──┼─────┼─────┼─────┼─────┼──────┤││案號│100年度訴│100年度訴│100年度訴│100年度訴│100年度訴││││字第702號│字第702號│字第702號│字第702號│字第702號││├──┼─────┼─────┼─────┼─────┼──────┤││判決│100年12月│100年12月│100年12月│100年12月│100年12月│││日期│22日│22日│22日│22日│22日│├──┼──┼─────┼─────┼─────┼─────┼──────┤│確定│法院│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判決││院│院│院│院│院││├──┼─────┼─────┼─────┼─────┼──────┤││案號│100年度訴│100年度訴│100年度訴│100年度訴│100年度訴││││字第702號│字第702號│字第702號│字第702號│字第702號││├──┼─────┼─────┼─────┼─────┼──────┤││判決│100年1月│100年1月│100年1月│100年1月│100年1月│││確定│16日│16日│16日│16日│16日│││日期││││││└──┴──┴─────┴─────┴─────┴─────┴──────┘(承前附表)┌─────┬─────┬─────┐│編號│21│22│├─────┼─────┼─────┤│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2│││月│月│├─────┼─────┼─────┤│犯罪日期│99年2月17│99年2月17│││日12時36分│日17時2分│├─────┼─────┼─────┤│偵查(自訴│桃園地檢99│桃園地檢99││)機關年度│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案號│27486號│27486號│├──┬──┼─────┼─────┤│最後│法院│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事實││院│院││審├──┼─────┼─────┤││案號│100年度訴│100年度訴││││字第702號│字第702號││├──┼─────┼─────┤││判決│100年12月│100年12月│││日期│22日│22日│├──┼──┼─────┼─────┤│確定│法院│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判決││院│院││├──┼─────┼─────┤││案號│100年度訴│100年度訴││││字第702號│字第702號││├──┼─────┼─────┤││判決│100年1月│100年1月│││確定│16日│16日│││日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