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88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柏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貳佰柒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柏宏於民國99年12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9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12月6日止,利息按年利率0%計付。本金繳款方式: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借款手續費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繳60期,每期手續費為實際核貸金額之百分之0.7計收。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本金及手續費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手續費。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0年10月6日止之應繳本金及手續費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66,670元整,及自民國100年11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12月6日止之49期手續費合計新臺幣68,600元整,合計尚欠本金及手續費新臺幣235,270元整。相對人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手續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核發支付命令,誠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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