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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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聲字第15號

聲請人 林莉蓁

代理人 吳文進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宏光七賢商業大樓管委會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聲請人具狀主張 顧興平 為原主任委員,對管委會事務了解適合擔任特別代理人等語,請提出顧興平同意擔任本件被告之特別代理人同意書(詳細記載年籍資料)。

㈡如顧興平無意願擔任特別代理人,請另提出願意擔任特別代理人之人選為何人(詳細記載年籍資料),及出具同意書。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吳語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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