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續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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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續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譚豐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玉金 間之本院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9號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3,3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該事件兩造於民國111年5月19日成立訴訟上和解,上訴人於和解成立後聲請繼續審判。按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84條第2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定有明文。從而,上訴人請求繼續審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元;又上訴人對於111年6月27日本院111年重續簡字第1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請求繼續審判之裁判費813元及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