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448號
原告 趙清橋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 律師
被告泰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位於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4,744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20.59㎡依原告所提民國111年1月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公告現值21,600/㎡=444,744元),應徵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