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86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翁敏凰 即翁鈺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叁仟伍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零叁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