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85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許素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