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54號原告 邱世富
陳麗菁 訴訟代理人 李偉如 律師被告 廖浚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許嘉仁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洪韻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