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4號原告 雷素環 上列原告因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未據其提出起訴狀繕本,是原告應另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行政法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