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原告 陳思婷 被告 蔡湘妃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22號(原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93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高士傑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