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2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玟宏工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臻代理人 黃帥升 律師代理人 許慧如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台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永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壹萬壹仟參佰捌拾元貳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人民幣壹拾壹萬壹仟零貳拾肆元伍角柒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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