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基豪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709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呂基豪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呂基豪自民國106年起至108年2月止,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全家福生活館有限公司(下稱全家福公司)任職,負責產品銷售、安裝、維修及收取客戶支付之相關費用或價款等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詎呂基豪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呂基豪自107年1月24日起至107年4月3日止,接續於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方式,將其向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客戶所收取之款項,共新臺幣(下同)14萬3,570元,作為清償其個人債務之用而侵占入己。嗣因遲未繳回全家福公司,經全家福公司負責人籃原達察覺有異予以追問,始悉上情。
㈡呂基豪於附表二編號16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16所示方式
,將其向附表二編號16所示客戶所收取之款項9,500元用以清償其個人債務,以此方式侵占入己。嗣經籃原達察覺有異,而悉上情。
㈢呂基豪自107年6月6日起至108年1月15日止,接續於附表二編
號17至26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17至26所示方式,將其向附表二編號17至26所示客戶所收取之款項,共15萬5,330元,供作清償其個人債務之用而侵占入己。嗣經籃原達察覺有異,而悉上情。
二、案經全家福公司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案被告呂基豪被訴業務侵占一案,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上揭犯罪事實,均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全家福公司之負責人籃原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10他100卷第60-61頁)相符,亦有全家福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員工獎懲表及被告之勞工保險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見110他100卷第7頁、第21-29頁、第37-44頁),足認被告所為任意性自白皆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本案被告各次行為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業經修正,於1
08年12月25日公布,於同年月27日施行。刑法第336條第2項原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罰金部分應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即9萬元;嗣修正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互核修正前、後之規定,新法僅將原定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計算後之數額予以明文化,犯罪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均未變更,無較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情形,故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㈡核被告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㈢被告分別於犯罪事實一、㈠、㈢所載期間內,基於侵占其業務
上持有款項之單一目的,多次收受全家福公司客戶所支付之款項後,未交回全家福公司,反而持以清償其個人債務,以此方式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行為時間緊密連貫,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分別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被告先後因證人籃原達發現其有業務侵占行為,分別於107年
4月10日、107年5月15日簽署員工獎懲表以示改過自新之際,其反社會性及違法性已具體表露,並有受法律非難之認識,應認其於107年4月10日前、107年4月11日起至107年5月15日止間,主觀上之單一決意及客觀行為,俱因此而中斷,其於107年4月10日被查獲後再犯如犯罪事實一、㈡所載犯行,復於107年5月15日被查獲後再犯如犯罪事實一、㈢所載犯行,難謂其主觀上與查獲前之犯罪行為係出於同一犯意,或有行為獨立性薄弱而難以分割評價之情,應認其係另行起意為之,故被告就所犯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如附表二所示業務侵占行為,應全部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容有誤會。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處理其清償債務之經濟需求,利用其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持有之財物,不僅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亦破壞從事業務之人應本之忠實誠信關係,本已不該,經全家福公司數次予其自新機會,猶未能悔悟,再圖個人之利,侵占業務上持有之財物,致全家福公司受有非微之財產損害,影響公司財務狀況,實不宜寬貸,兼衡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與全家福公司調解成立後,已依約履行第1期款項,且主動賠償較雙方調解所約定第1期應支付金額高之數額,不僅稍事降低其行為所生之不利益,亦可見被告確有因歷經本案偵、審程序而知悔悟之態度與彌補全家福公司損害之誠意,並考量被告無相類犯罪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3-15頁),其自陳專科畢業、擔任臨時工、經濟狀況勉持、需扶養母親、健康狀況良好(見本院卷第45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斟酌數罪併罰之恤刑性質及罪刑相當原則,被告本案各次所為均係業務侵占罪,犯罪類型、罪質、目的、手段均相似,時間間隔非久,被害人同一,法益侵害結果雷同,且所侵害者尚非不可替代或回復之重大個人法益,及其接連犯本案數罪所彰顯之惡性等情,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本案各次犯行,分別取得14萬3,570元、9,500元、15萬5,330元,合計30萬8,400元等情,經被告坦認不諱,核屬其各次犯罪所得,然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後已給付8,400元(見本院卷第57-62頁),告訴人就此部分之請求權當已獲得滿足,被告復未繼續享有該部分之不法利益,故僅就未扣案且被告尚未賠償之其他犯罪所得30萬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此外,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參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以另立一項合併為本案沒收宣告之諭知,期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岳賢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明誼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施佑諭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事實主文1犯罪事實一、㈠呂基豪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犯罪事實一、㈡呂基豪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犯罪事實一、㈢呂基豪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時間客戶侵占方式金額1107年1月24日木英瓦斯廚具已收取貨款未交回全家福公司40,000元2107年1月25日 黃秉竑 10,200元3107年2月3日廣鴻電器行16,170元4107年2月28日東洲煤氣有限公司6,930元5107年3月1日南通煤氣行共13,400元107年3月6日6107年3月8日龍華電器水電行800元7107年3月13日順發廚具衛浴行共25,900元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20日107年3月23日107年3月30日8107年3月22日吉品廚具行4,500元9107年3月22日昇峰電器廚具行1,450元10107年3月29日 李良賢 短報收受帳款1,200元11107年3月31日裕盛廚具行已收取貨款未交回全家福公司8,000元12107年3月31日錦上水電廚具行8,520元13107年4月2日 王千瑞 短報收受帳款1,200元14107年4月2日寶吉水電材料有限公司已收取貨款未交回全家福公司4,500元15107年4月3日 李芊蓉 短報收受帳款800元16107年5月12日新品廚具行已收取貨款未交回全家福公司9,500元17107年6月6日憶興燈飾4,300元18107年6月12日大甲煤氣行共13,100元107年6月14日19107年6月14日煇寓水電工程行16,500元20107年6月14日住信水電材料行11,000元21107年7月4日永裕煤氣行10,800元22107年7月14日金忠煤氣有限公司共10,600元107年7月24日23107年8月20日 黃譯富 短報收受帳款300元24107年10月26日金忠煤氣有限公司已收取貨款未交回全家福公司共56,130元107年11月1日107年11月5日107年11月22日107年12月8日25107年12月24日大甲煤氣行共9,000元107年12月28日26108年1月15日允福/嘉成不銹鋼23,600元合計金額308,4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