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陳莉萍 被告 劉桂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本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10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芳如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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