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6205號債權人 張继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高白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姓名究為張「継」鳳或張「繼」鳳?並提出與債權人姓名相符之簽章,並提出身分證正面影本。
㈡確認標的金額、請求金額及附表中總計金額記載「4,043,7
23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0年8月23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10年8月24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