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小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小字第288號
原   告  李楊弘
被   告  黃善柔 即斗內模型玩具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07年8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1,000元,裁定
已於107年8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於裁定送
達後,逾期仍未繳納,以資補正。依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自應予以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
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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