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建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49號

原告 王曉芙

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湧緻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70元,惟查本件經原告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31,6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原告僅繳納5,070元,尚欠6,2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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