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再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再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11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七年度聲再字第七十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均規定,得提起再審者為「有罪之確定判決」,且該法亦未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裁定已經確定者,得準用聲請再審之規定,故可知刑事訴訟法得提起再審者,並不包含裁定。先予敘明。
二、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亦未據提出原裁定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
三、綜上,本件既屬不得聲請再審之案件,且再審聲請人亦未提出原裁定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洪碧雀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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