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4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林𨚫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孟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李孟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之本票(影本)碼號CH:549655、CH:549654均未提示日,應陳報提示日是否為利息起日到院供參。
三、請釋明本件利率,本件聲請人請求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息計算之利息,然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為有約定利率,(如未特別約定,票款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六。);故請釋明是否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六核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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