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3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雍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梓宣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TH802832)1紙,未載發票日,是依下揭規定,本票無效。(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足資參照)。
二、應提出其他相關之債權證明文件供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