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17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董承志 被告 梁玲秝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訴字第383號、易字第27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怡蓉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