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6號上訴人即原告高雄市私立捷勝文理短期補習班站前分班法定代理人 易煥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宇凡陳俊明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關於後開第二項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及自109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盧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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