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60號上訴人 王廷宇 訴訟代理人 王興智 被上訴人 邱顯智 訴訟代理人 李承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111年」記載,應更正為「110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林家伃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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