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4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坤熙 法定代理人 吳佳瑾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柏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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