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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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22號聲請人 黃馨慧 (即 黃基光 之繼承人)
黃信堯 (即黃基光之繼承人)
黃淳海 (即黃基光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謝政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黃基光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2年3月16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於112年3月10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3月1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2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李方云◎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⒈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9-ND212359-4股票11,000⒉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5-NX238428-4股票187合計2張1,087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