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9月3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士交簡字第1970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901號),判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
5之3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