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黃老棟 訴訟代理人 黃國祐 被告 許明 同
元成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美評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6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陳義忠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