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8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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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1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813號抗告人 黃鉦富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09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院係終審法院,當事人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或更行抗告。本件抗告人黃鉦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即屬確定,其復具狀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英志法官黃潔茹法官高文崇法官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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