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66號

原告 邱太汭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

被告 謝松沅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林芳如

法官陳僑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桉珍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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