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66號
原告 邱太汭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
被告 謝松沅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林芳如
法官陳僑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桉珍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66號
原告 邱太汭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
被告 謝松沅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林芳如
法官陳僑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桉珍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