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3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偉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麗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