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3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偉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麗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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