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33號原告貫能技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錦龍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芝羽 律師被告 王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