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21號原告 楊勝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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