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華選任辯護人蔡長佑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姚佳華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華選任辯護人蔡長佑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