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7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文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文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文志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業已分別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晏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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