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105號原告 林子堯 被告 許佩如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608、91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許佩如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林子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林琮欽
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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