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貳捌壹陸公克)、裝盛前開海洛因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調查被告不詳案件後,因查無特定人涉有何具體之犯罪事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事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三、查警方於112年3月10日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經檢驗結果,毛重1.0418公克,淨重0.7944公克,取樣0.5128公克化驗,驗餘0.2816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一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前開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及裝盛前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個,因有海洛因黏附其上無法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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