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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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叁佰零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純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B書記官盧懿娟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叁佰貳拾肆元正│已由聲請人繳納│├───────────────┼──────────────┼──────────────┤│第一審送達郵費│叁佰柒拾元正│同右│├───────────────┼──────────────┼──────────────┤│公示送達裁判費及登報費│伍佰肆拾伍元│同右│├───────────────┼──────────────┼──────────────┤│本件程序費用│陸拾捌元正│同右│├───────────────┼──────────────┴──────────────┤│合計│柒仟叁佰零柒元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