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公克,包裝重零點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淨重0.一0公克,包裝重0.一三公克),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該局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八九)陸(一)字第八九一七一五一二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