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投刑簡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四О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貳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被告先後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嗣二罪接續執行,於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又於八十九年十月初起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二十二時許止,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在案。」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曾先後於八十五年、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嗣二罪接續執行,於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按,其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前科,有前開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欠佳,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施用毒品僅一次,與其施用毒品之行為係以毒品戕害自我身心,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所生危害非鉅,暨犯罪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附錄本案論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