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8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80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17號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52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又被告乙○○在本院未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於上訴狀稱:伊不服原審判決,理由後補云云,其上訴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為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許秀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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