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黃煌文 相對人 蔡凌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莊帷鈞 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⑴600,000元⑵3,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莊帷鈞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3,400,000元,約定於116年11月21日清償完畢,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經合理期間以書面催告後,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詎債務人自111年9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2,054,184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要求債務人清償,惟未獲付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111年1月19日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蔡凌宗,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個人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一般保證書、明細表及催告函等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111年12月8日通知相對人蔡凌宗及債務人莊帷鈞,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二人,其等逾期均未為陳述,另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首揭條文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82號財產所有人:蔡凌宗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埔里鎮坪仔頂37195.37全部備考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70南投縣○○鎮○○○段000地號--------------桃南路17號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一層:41.35二層:41.35三層:41.35四層:24.78合計:148.83陽台:8.70平台:12.86雨遮:6.38全部備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